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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解决问题为导向,*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案例四
发布时间: 2020-06-05 09:08
【审理法院】
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
【原告委托代理人】
李相伦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
2011年9月6日,原告(贷款人)与被告王某某(借款人)签订《楼宇按揭贷款合同》,约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520000元用于购房。委托人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20000,而被告王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尚欠本金455700.28元、利息、罚息、复利共计16979.88元。
结果:被告应偿还委托人贷款本金455700.28元及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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